发布时间:2023-03-26
【案情简介】
请求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“充气轮胎”的发明专利申请,2016 年 8 月 17 日获得授权,专利号为 ZL201280046691.8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。
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天津某轮胎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, 生产、销售、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WS1002 轮胎,侵犯请求人合法权利。2019 年 6 月,请求人 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。被请求人辩称,涉案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花纹样式完全不同,不落 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。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,被请求人对轮胎花纹样式的更 改确实对视觉效果产生一定影响,但外形区别并不能构成没 有侵害请求人发明专利权的依据。
经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 专利权利要求 1 比对后认定,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。经审理,双方对争议点达成一致,均请求调解。2019 年 10 月,双方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被请求人给付请求人赔偿金 30 万元。
【案例启示】
该案中,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,充 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使案件得到高效办结,妥善化解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。
同时,认为该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, 本案的办结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“同保护”。 如您对方面有相关疑问,您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帮助。